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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台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9-11-30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府机关效能建设,优化我市发展环境,近日,重庆市出台《重庆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办法适用于11种行为:违法设立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在受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违反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延误工作或者造成损失的;不履行公开承诺,或者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假公济私,故意纵容或者庇护不正当竞争的;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违反规定强行指定购买商品或者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等服务的;利用职权或者借工作之机长期借用或者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不文明执行公务,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等涉及其他行政效能的不当行为。凡违反上述行为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整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该办法明确规定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经交办、转办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行政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来源:重庆市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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