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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11-03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9206号)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08186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步伐,现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保障群众身心健康的迫切需要,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民生八大工程的重要建设内容,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加快我县实现突破发展目标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县受自然、地理和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制约,农村群众饮水安全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一是解决难度大。我县存在饮水安全问题的农村人口大多分布在偏远山区,居住比较分散,供水工程建设管理难度较大。二是工程管理机制需要改革创新。已经建成的饮水工程中,相当一部分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到位,管护责任不落实,影响工程效益的发挥,部分群众可能重新出现饮水困难问题。各乡镇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把农村饮水安全管护工作抓紧抓好。

二、齐抓共管,切实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监管服务

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纳入建设健康石柱宜居石柱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搞好监管服务。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要按照产权归属明晰、管理主体到位、责权利相统一、工程持续利用的要求,理顺管理关系,健全服务体系,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范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县水务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县卫生局负责安全饮水知识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监测、水质达标验收和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水源地环境监测工作。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职责,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服务,共同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三、政府引导,不断完善管护机制

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之一。各乡镇要按照“先建机制,再建工程,协会管理,有偿用水,政府监督”模式,对2006年至2009年期间已实施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村建立饮水工程管理协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饮水协会人员的职责,做到有机构班子、有工作人员、有规章制度。同时将管水协会机构人员、管理制度、人员职责等内容于20091030日前以纸质件形式加盖政府公章后送县水务局备案,县上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今后要将工程运行管护机制的落实情况作为项目计划指标下达与否的重要依据。

四、务求实效,推进工作上台阶

农村饮水安全是一项惠民工程,事关民生,县上将采用水利工程建设“竞标”机制,按照“谁积极就支持谁”的原则,对前期工作积极的乡镇在项目上予以大力支持,对前期工作不积极的乡镇在项目上进行调减。同时,加大督查力度,严格工作考核,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水利 饮水工程△ 管理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10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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